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撤銷權存在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42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南投地方法院間因95年補字第42號請求確認撤銷權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本院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前段之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本件依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書記官林遠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