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560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伍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12月15日執行羈押,並裁定於95年3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民國95年5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王美玲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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