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
原告 徐秉洋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黃淑敏
被告 蔡國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張英尉
法官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煜鍇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