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

原告 徐秉洋

邱慧珍

徐宸宏

徐沛妤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黃淑敏

被告 蔡國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張英尉

法官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煜鍇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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