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全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3號

聲請人元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世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志翰 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撤銷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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