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交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士龍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徐士龍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李謀榮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書記官郭廷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