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劉又菁 被告 阮氏賢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100年度附民字第127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之標題欄關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之標題欄關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記載,顯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伶芳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