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34號上訴人即原告 湯銘哲 上訴人與 曾紀鴻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37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5,0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書記官黃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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