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國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國字第14號上訴人 陳佑而
李素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北區賴厝國民小學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2,758元,應徵裁判費38,7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38,77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石慶
法官吳崇道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書記官陳育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