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187號原告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洪正中 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 律師被告泰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5,054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之面積經地政機關實測結果為41843.15平方公尺(A部分40241.42平方公尺+C部分56.18平方公尺+D部分444.51平方公尺+B部分11
01.04平方公尺=41843.15平方公尺),而依原告提出遭佔用土地即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於原告起訴時即104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為2,5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重新核定為104,607,875元(計算式:41843.15平方公尺×2,500元=104,607,8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7,497元,原告僅繳納55,054元,尚欠872,4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另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書記官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