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677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淯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坤銘 間因104年度婚字第677號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書記官林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