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080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訴訟代理人 吳文貴 複代理人 李俊銘 被告 謝沛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書記官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