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家上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家上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上字第256號上訴人 張雅淳 法定代理人 余真祺 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 律師
郭鐙之 律師複代理人 諶亦蕙 律師上訴人 張肇茂
張富全 張群皓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張昱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編號3中關於「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苗栗縣○○鄉○○段○○○○○○○○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附表編號3關於土地地號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徐福晋法官楊博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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