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交上易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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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交上易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上易字第147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銀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審交易字第52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