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新煥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新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新煥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
104年度聲字第126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受刑人於民國104年5月5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5年4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4月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105年4月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劉方慈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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