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3907號債權人 許婷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游朝旭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釋明債權存在之佐證資料:
(一)委任債務人為理財專員之文件。
(二) 游欣儒 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聲請狀所附證物4、5係以債務人名義購買之投資標的及持有期間之釋明資料(經核證物4、5投資明細購買時間與附表1、2資金流向資料均不符)中華民國109年7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