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勞上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上字第113號上訴人 李秉剛 訴訟代理人 張琴 律師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廣德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提起上訴。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足額裁判費,其起訴程序自有未合,第一審法院雖逕為本案判決,第二審法院仍應定期命其補正。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1,943元,本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561元、第二審裁判費51,842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上訴人應分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281元、第二審裁判費25,921元,上訴人僅依序繳納第一、二審裁判費14,194元(見原審卷一第9頁、卷二第299頁)、25,030元(見本院卷一第31頁),不足第一審裁判費3,087元、第二審裁判費891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依法處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丁蓓蓓法官湯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美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