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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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宏誌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宏誌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五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被告陳宏誌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部分犯行,並有相關被害人證述、共同被告陳述、通聯調閱查詢單、扣案偽造收據、印文、行動電話、被害人存摺影本、翻拍照片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涉犯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於偵查中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而經通緝後緝獲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且另有不詳詐騙集團之共犯尚未查獲,顯有與共犯勾串之虞。又被告於短期間內,實施多次詐騙犯行,顯有反覆實施同一詐騙犯行之虞。另被告所涉詐騙金額甚鉅,且詐騙集團規模非小,影響社會治安甚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
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於民國100年1月5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事實均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且其他替代處分均難達保全審判及執行之目的,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4月5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
2項、第105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呂美玲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