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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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上訴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59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宏誌 選任辯護人 邱創典 律師上列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論罪科刑欄「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592號100年8月18日宣示之判決,其
主文第三項為「上訴駁回」(即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係維持原審判決關於被告陳宏誌「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即九十九年五月四日犯行)」之判決(見原審判決附表二)。是以,本院上開判決附表一編號4論罪科刑欄所示「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見原判決第27頁),顯係「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之誤繕。揆諸上開說明,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林英志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薇潔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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