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5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門阜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正立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品玥風股份有限公司、 簡思涵 間請
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5萬5,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