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5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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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51號
原告 闕足安
被告 黃晉佑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店勒戒所執行強制戒治)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3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黃晉佑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晉佑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