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7號
原告 楊高青
訴訟代理人 林瑋庭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姜慧臻 、 舒軍毅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觀發電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勞動事件,且原告已聲請勞動調解(本院卷第47頁),則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原告請求之項目及金額均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書記官許雅惠
【附表】
【本附表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元】
編號
原告請求項目
原告請求金額
1
醫療費用、醫材費用及交通費
1,035,367
2
看護費用
1,200,000
3
勞動能力減損
3,180,435
4
配偶扶養費
1,456,558
5
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8,127,640
合計
15,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