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7號

原告 楊高青

訴訟代理人 林瑋庭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姜慧臻舒軍毅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觀發電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勞動事件,且原告已聲請勞動調解(本院卷第47頁),則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原告請求之項目及金額均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書記官許雅惠

【附表】

【本附表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元】

編號

原告請求項目

原告請求金額

1

醫療費用、醫材費用及交通費

1,035,367

2

看護費用

1,200,000

3

勞動能力減損

3,180,435

4

配偶扶養費

1,456,558

5

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8,127,640

合計

15,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