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1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19號

原告 蔡言申

訴訟代理人 趙家光 律師

被告 胡雪燕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於辯論終結後,仍提出新書狀,並為新答辯及法律主張,本院審酌此部分答辯意旨攸關原告本件請求有無理由,既未經原告表示意見,即有續為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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