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2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許鎮麟
代理人 張家榛 律師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計有機車1輛、現金、存款、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保單1張,於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無保單解約金可領取,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其中機車車齡已25年認無變價實益,且債務人已辦理報廢,不予變價;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現金、存款及富邦人壽保單,而現金及存款共計新臺幣(下同)901,924元、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48,970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蔣開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