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建上更(一)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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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建上更(一)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上更㈠字第40號上訴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龍華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王雪娟 律師 洪國勛 律師被上訴人凱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威成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陳威成為被上訴人凱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事由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判決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業已由 唐玉香 變更為陳威成,有被上訴人提出之經濟部經授中字第10533837260號函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附卷可稽,陳威成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陳燁真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陳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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