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交付文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66號原告 陳泰輝 被告建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光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交付文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交付104年度之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盈餘分配表、營業報告書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前述四大報表之附註、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核其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479號裁定參照),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書記官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