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6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6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64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曾裕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壹萬零柒佰玖拾捌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裕傑於民國101年10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101年10月29日起至民國108年10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6月23日止累計363,907元正未給付,其中356,182元為本金;7,025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曾裕傑於民國101年09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489,943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9月11日起至民國108年09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6月23日止累計353,154元正未給付,其中343,966元為本金;8,204元為利息;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曾裕傑於民國103年06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6月23日起至民國110年06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6月23日止累計115,143元正未給付,其中111,172元為本金;3,187元為利息;7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曾裕傑於民國104年03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75,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3月26日起至民國107年03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37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6月23日止累計78,594元正未給付,其中75,000元為本金;2,810元為利息;7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書記官李主琪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564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曾裕傑│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37%│││356182││6月24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曾裕傑│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37%│││343966││6月24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曾裕傑│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37%│││111172││6月24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曾裕傑│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37%│││75000││6月24日││計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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