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3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清遠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昶 諭、 林建宏林維軒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林昶諭住於臺中市大甲區、債務人林建宏住於雲林縣虎尾鎮、債務人林維軒住於雲林縣土庫鎮,均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皆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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