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61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再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沈若君 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書記官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