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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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抗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299號抗告人楊月燕
匹歐匹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國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
7月31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8年度司拍字第28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正抗告理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狀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9
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88條第3項各有明文。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同法第49
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定。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另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同有規定。
二、查抗告人不服民國108年7月31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8年度司拍字第286號裁定提出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亦未於抗告狀載明抗告理由,抗告程式為有欠缺。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及補正抗告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