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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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家繼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簡字第15號原告 高美玉
高美鳳 高美華 高美娥 高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筠茹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被告高筠茹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
121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高筠茹之住居所,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入出境資料結果,被告已於民國83年2月2日出境未歸,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可稽(見調解卷第25頁),可見被告目前未居住在國內。是原告既未載明被告之真正住居所,亦未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致無法送達文書於被告,於法即有未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