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7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7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7899號抗告人陳鋐菖
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韋仲間 因108年度司票字第7899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預納。
逾期仍未繳納,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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