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重更(一)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押)選任辯護人 鄭洋一 律師
李文欽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鄭洋一律師
李文欽律師 廖宜祥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等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5年10月24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5年7月2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10月2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蔡光治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秀容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