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805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肆佰伍拾壹萬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捌仟陸佰貳拾貳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320號駁回其聲請,上訴人於95年9月29日收受裁定,未聲明不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蘇瑞華法官李瓊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書記官王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