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636號上訴人乙○○
甲○○(原名 胡素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文華 律師上訴人與千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2,250,000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4,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書記官詹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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