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嚴庚辰律師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康存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
書記官胡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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