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亡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亡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亡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李○蘭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李○連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李○連(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台南縣○○鄉○○村○○○○○號)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李○連之遺產負擔。
事實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子李○連在民國八十二年一月二日於漁船作業時落海失蹤,經尋無著,迄未歸返,生死不明。聲請人前曾聲請鈞院以八十九年度家催字第三四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李○連死亡之判決。
二、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八十九年度家催字第三四三號公示催告卷宗。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子李○連(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台南縣○○鄉○○村○○○○○號)在八十二年一月二日於漁船作業時落海失蹤,生死不明,聲請人前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家催字第三四三號准予公示催告,並於八十九年九月十日刊登自由時報新聞紙在案,惟迄今仍音訊杳然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案卷並有戶籍謄本、台南縣警察局報告書、台南縣警察局玉井分局查詢人口作業表附於上開公示催告案卷可稽,堪信聲請人主張為真實。而上開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六個月已於九十年三月十二日屆滿(原應於九十年三月十日屆滿,因適逢該日為星期六,翌日為星期日,均為休息日,故順延至星期一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自得於李○連失蹤滿七年後為死亡宣告。
三、李○連自八十二年一月二日失蹤,計至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日屆滿七年(原應於八十九年一月二日屆滿,因該日適逢為星期日,故順延至翌日屆滿),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鄭彩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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