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七五七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於本院第十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奇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七五七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於本院第十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奇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