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吉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吉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肆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叄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黃吉祥(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
3之罪,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697號,認受刑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之程式,而駁回上訴確定;附表編號1至3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6年度聲字第263號裁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石家禎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書記官劉鴻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