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埔刑簡字第1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埔刑簡字第1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埔刑簡字第一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二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人,處罰金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被告於警訊、偵查中係自承其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日始知悉其所僱用外籍勞工之聘雇許可已遭撤銷應予更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吳佳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一:聘僱或留用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
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一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九萬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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