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陸佰肆拾捌元,折合銀元捌萬柒仟貳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參佰壹拾元,折合新台幣參仟玖佰參拾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零參拾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羅秀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