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為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應欽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為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應欽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