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二八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李銷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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