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九五號
原告己○○
甲○○○子○○丁○○丙○○壬○○庚○○癸○○○
乙○被告辛○○
戊○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三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杭起鶴法官蔣得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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