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9年度東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簡字第26號
原   告  羅茜庭
被   告 偕順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並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2
2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3日以109年度補字第1號裁定命原
告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並諭知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
之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09年1月10日送達於原告之住所,並寄存
於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知本派出所(見本院卷附送達證書),
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於109年1月20日發生送達效
力。因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見本院卷附簡易庭詢問簡答
表及答詢表),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之規定,駁回原告之訴。又本件並未有其他應向當事
人徵收之訴訟費用支出,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
明。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簡大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書記官江佳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