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9年度花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33號
原   告  郭俊宏
被   告  申善汝
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
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
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
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法院書記官 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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