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17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志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利息部分不服,其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逕向本
庭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