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字第17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俊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藍宥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