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莊慶璋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小字第195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10月29日上午9時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0月31日下午
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文萱
書 記 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智媚
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