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706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阿嚨貿易有限公司、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扚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00,000元,應繳
   裁判費201,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200,7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
   訴訟之請求權之依據及法律條文等)1件及繕本2份、被告
   阿嚨貿易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被告乙○○最近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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