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706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阿嚨貿易有限公司、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扚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00,000元,應繳
裁判費201,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200,7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
訴訟之請求權之依據及法律條文等)1件及繕本2份、被告
阿嚨貿易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被告乙○○最近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