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9年度六簡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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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六簡字第8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省雲林農田水利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歷審裁判

  • 斗六簡易庭 99 年度 六簡 字第 80 號裁定(99.04.27)[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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