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9年度六簡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六簡字第8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省雲林農田水利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佳欣